因為修訂勞基法對退休年齡相關規定,引發勞工「誤會」以為65歲不再強制退休。但在這個誤會的後面,其實潛藏著延退的真實壓力,而延退對勞工顯非「好事」,至於能拖到何時,尚待觀察。

    7月中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勞基法》第54條修正草案,明訂勞工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,可以透過協議、由雇主繼續聘用。只是這個「可協議」的規定讓不少勞工誤以為65歲不再是強制退休年齡,白話文講就是:年滿65歲不會「被退休」,如果公司要滿65歲的勞工退休,就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。

    而勞動部也很快澄清這個誤會,但還是有些值得討論與關注的問題:一個是修法的必要性,再一個是真正的延後退休問題及其帶來的正負影響。

    這次修法的勞基法54條,原本是規定可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,「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二、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」這次被「誤會」延後退休年齡,其實只是增訂「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……」。

    用白話文講就是:(雇主可)強制(勞工)退休年齡還是滿65歲,毫無改變,只是如果勞資雙方協商有共識時,勞工可延後退休。但這個規定並無實質意義,因為現況早已是如此,只要勞資雙方有共識即可在年滿65歲後繼續工作,至於到底是否結清年資、重聘、薪資重談,也是視協商結果。

    因此修法前後,對現況毫無影響;如果說在滿65歲後勞資協商是否續聘用時,勞工時常居弱勢地位,但這個修法也未對勞工更有保障。這個修法實在不知所為何來?堪稱雞肋到極點。

    不過,由這個修法可看到退休年齡的問題日益緊迫嚴重。把勞資協商可延後退休入法,主要理由是「為鼓勵健康、且有持續工作意願的中高齡資深工作者持續貢獻所學…..」;在如此「光明面」理由下,更真確又務實的原因在:總體面看是勞動市場勞動力日益不足,個體面看是經濟無以支持退休生活所需,衛福部的調查,超過65歲仍工作者中有50.55%是因為「經濟上需要」。

    更進一步看,這幾年是戰後嬰兒潮的退休高峰期,每年退休勞工人數都在10萬人左右,而且預估未來幾年退休人數還是會持續增加,但相對的新加入勞動市場的人數則遠不足替補退出者,而且這種情況會日益嚴重。

    這由每年新生兒人數的變化可推測出:嬰兒潮時每年新生兒數約40萬,少子化後降到20萬上下,近幾年更減少到13-15萬人,近年因缺工而非經營不善而倒閉的工廠、商家日增。官員在法令與制度上對高齡就業者更友善,可謂其來有自,考量的重點就是勞動市場供給。

    至於對個體勞工而言,65歲仍要工作的主因是經濟需要,這可由勞保年金的數字看出一二。根據官方數字,在領取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中,每個月不到一萬元者占約1成、每月領1-2萬元者有4成7,如果沒有其它收入來源與積蓄,這個年金數是偏低了。

    長期來看則是延後退休年齡的壓力,既為勞動市場、也為年金財務。如果修改勞基法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會讓不少勞工不得不延後退休,或可稍稍紓緩勞動市場缺工壓力。而藉此配合延後領取年金年齡,也可讓號稱數年後要破產的勞保年金財務得到紓緩。

    這個「算數」應該很簡單、不必動用精算:原本65歲開始領取全額年金者,延後(例如3年)領,等於要多繳費3年、同時少領3年的年金,基金少了點支出、多了點收入。

    延後退休與領年金年齡,當然是大大得罪勞工的事,稍有「政治智慧」者都不會去捅這個馬蜂窩,因此只能訂個「得協議」延退的條文,或是對基金「撥補再撥補」。但這些作法不是無效就是治標不治本,長期來看,延退的風險與壓力會越來越大,終究要面對那一天。